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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该知道的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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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时间:
2015-7-14 21:59
标题:
HR该知道的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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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力资源专员得清晰的了解企业入职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细则。但是按照目前的情况,很多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情况的说明都不完整甚至是发生错误。英盛网小编通过以下案例带你重新进入劳动合同的认识和理解。
HR哥讲故事:
小王最近在学习劳动法律实战应用班课程,给HR哥转发一条微信。内容大致是:58同城收购中华英才网,全员合同解除,双方就补偿意见僵持不下,请问HR哥,企业被收购,员工劳动合同属于终止吗?关于中华英才网要如何补偿员工才符合法律规定呢?
HR哥讲道理:
目前此事情处理还没有结束,HR哥不给相关人员添赌,不就此事件发表任何意见。只希望企业和员工换位思考,尽快达成一致,企业早日恢复正常运营,员工能早日恢复正常工作。
想借此机会和大家讲讲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情形,目前很多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说明都不完整甚至错误,HR哥希望通过以下讲解,以让大家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有一个正确、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失效有两种主要情形:一是劳动合同解除。二是劳动合同终止。其共同点都是合同终止,劳动法律关系不再。其不同点是,前者是规定的法定条件未达到,企业或劳动者任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称之为劳动合同解除。后者是法定条件出现,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准确的定义应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导致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这个定义告诉我们,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约定终止情形,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才能得以终止。
二、劳动合同终止法定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从《劳动法》到《劳动合同法》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有所变化。一起来看看法律条文的变化: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劳动合同终止的三种法定条情形:
第五条 【一月内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终止的情形应包括《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六种情形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三种情形。
三、劳动合同终止达到法定条件不能终止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终止要不要支付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需要支付补偿金。(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补偿金。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达到法律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2008年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33条关于这一问题曾这样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现在《实施条例》却将“草案”中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给取消了。从立法的意图来看,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综上所述:九种情形,有四种情形无需支付补偿金。
法律条文犹如齿轮,环环相扣,只有全面综合系统的了解法律,才能正确的解决法律相关问题。
来源于中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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